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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5066号“NOT THAT DEE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5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80号
申请人:上海纳代迪音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5066号“NOT THAT DE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申请人认为“NOT THAT DEEP”中的“DEEP”应翻译为“迪”,申请商标整体翻译为“不一样的迪”,本身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强烈的可识别性,可以显著区分服务来源。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ouse Music”及“Deep House”百度百科、维基百科介绍;在音乐媒体平台获得认证的截图;“SoundCloud”百度百科介绍;同业者使用类似商标的宣传页面;抖音等网络平台账号;已发行的音乐专辑宣传封面、电台节目封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英文“NOT THAT DEEP”构成,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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