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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57329号“MONOPO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54: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19401号重审第0000004626号
申请人:孩之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9401号《MONOPOLY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3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0195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第21359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提交商品删减申请已被我局核准,故第462485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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