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54489号“迎宾二厂酱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56: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05号
申请人:何彩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54489号“迎宾二厂酱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1194号“迎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1462号“迎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24267号“迎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19953号“迎宾大药房 YINGBIN PHARMA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702621号“迎宾饭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828237号“迎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53515号“迎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922674号“迎宾羊 YINGBIN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元素组合、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本身为申请人赋予特殊含义,并不具备通常汉语意义上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的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迎宾”,亦与引证商标七“迎缤”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广告;寻找赞助;税务申报服务;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订阅报纸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迎宾二厂酱货”构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方面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