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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587号“LIL MI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59:28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587号“LIL MI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08号
申请人:韩国烟草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587号“LIL 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173号“MI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03369号“MI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5675号“MINI及图”商标、第23399105号“mini食袋”商标、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第3053287号“美樂多MINI及图”商标、第20479142号“LI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27906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里巴巴和京东搜索页面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七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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