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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316883号“皇家尚食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0: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76313号重审第0000004844号
申请人:浙江悠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76313号《皇家尚食局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76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722号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审,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再1135号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二审、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二审判决作出后,第21415782号“皇家烘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第30类“面包;糕点;月饼”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因撤销复审部分成立被撤销,第9452823号“皇家 寶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全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被撤销,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的结论虽无不当,但应当根据已经变化了的事实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076509号“尚食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13483号“尚食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21252号“尚食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616号“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00072号“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117754号“义美 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415782号“皇家烘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233532号“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387125号“皇家零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582193号“皇家贡茶 HUANGJIAGONG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7804017号“皇 皇家牌 小分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0421891号“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0415698号“金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452823号“皇家 寶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十、十一、十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咖啡;茶;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液;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蜂王浆;非医用营养膏”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在“茶饮料;冰淇淋;果汁刨冰”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除3006群组与3007群组以外所指定的商品项目的复审权利,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蛋糕;面包;方便米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故我局对除“蛋糕;面包;方便米饭”商品以外的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方便米饭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面包;蛋糕”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米饭”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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