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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45085号“汇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40号
申请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5085号“汇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15447号“福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鲁寅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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