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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11794号“歡樂辰歌兿術教育 cheerful Song Art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2:54Song Art Education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53号
申请人:北京欢乐辰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1794号“歡樂辰歌兿術教育 cheerful Song Art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独创的具有突出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09724号“欢乐嗨歌HAMLOKH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推广使用,作为申请人品牌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宣传图片、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歡樂辰歌兿術教育”,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欢乐嗨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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