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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6734号“QL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5: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06号
申请人: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木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6734号“QL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70938号“欧力洁 O·L·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清洁窗户、室内装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清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QLJ”与引证商标中外文“O·L·J”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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