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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76995号“柒 QIP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8: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75号
申请人:河南道科尔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76995号“柒 QIP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56186号“柒;QI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经被吊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引证商标一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已经丧失,该商标已不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0188号“漆派”商标、第14521399号“气派 Q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媒染剂、颜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媒染剂、颜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被吊销并不当然导致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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