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2402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2:31
腾博TENBO及图、第12371239号图形商标、第48955137号图形商标、第54563798号图形商标、第11572882号“BRUNO IERU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在“眼镜盒; 太阳镜; 眼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如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则申请人明确放弃与引证商标一所冲突的商品,以克服引证商标一的阻碍。四、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在先案例材料;
3、作品登记证书;
4、部分引证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公司及天猫店铺的相关材料;
5、维权材料;
6、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用套;平板电脑用套;鼠标垫;虚拟现实游戏软件;数字钱包(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电子现金登记系统用计算机程序;商品电子标签;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发光标志;航海器械和仪器;非医用测试仪;视听教学仪器;电测量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传真机;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用套;平板电脑用套;鼠标垫;虚拟现实游戏软件;数字钱包(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电子现金登记系统用计算机程序;商品电子标签;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发光标志;航海器械和仪器;非医用测试仪;视听教学仪器;电测量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