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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56997号“知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2553号重审第0000004845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2553号《知春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65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第36448311号“春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第27015808号“知春堂 ZHI CHUN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气象信息;建筑学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可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气象信息;建筑学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气象信息;建筑学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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