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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5453号“嘀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4: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435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75453号“嘀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53226号“嘀嘀萌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2023)商标异字第29799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73242号“嘀嘀快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5067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3年5月13日第1839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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