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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46340号“户百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6: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30号
申请人:户百兴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博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6340号“户百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78707号“户百兴”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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