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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6931号“易容坊YIRONG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9: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42号
申请人:深圳市花想容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6931号“易容坊YIRONG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76606号“易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68422号“易容权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与呼叫、构成要素、主要识别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易容坊”与引证商标一“易榕”、引证商标二“易容权益”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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