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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01740号“科技橙 KOJOYC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20: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581号
申请人:于留洋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段湘玲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47301740号“科技橙 KOJOYC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发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与知名企业的字号和商标高度近似,且有商标兜售行为,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等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植丽雅”、“狮贝儿 LIONBEBA”、“康孕王 KOYUKING”、“吉刻优鲜 GIKOYOSIN”、“掌门猩 DOORSIMG”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89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植丽雅”、“狮贝儿 LIONBEBA”、“康孕王 KOYUKING”、“吉刻优鲜 GIKOYOSIN”、“掌门猩 DOORSIMG”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89件,均为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8月22日集中申请,涉及商品/服务20余类,被申请人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被申请人还将部分商标在网站上进行售卖,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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