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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23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21:31
DUCA DI VENEZIA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要素、设计细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原申请人为李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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