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37384号“清轻纤姿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21: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84号
申请人:吉林省誉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7384号“清轻纤姿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臆造性词汇,不是申请商标指定服务行业内一个通用的词汇,申请商标“清轻纤姿颜”为暗示性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完全具备区分服务的来源,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页面截图;资质荣誉;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清轻纤姿颜”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无酒精饮料、果昔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