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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5659号“北关老丁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22: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56号
申请人:丁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5659号“北关老丁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04893号“北关老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汉字字形、整体外观、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任何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北关老丁”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快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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