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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3433号“良枝良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23: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53号
申请人:董龙辉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3433号“良枝良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4054293号“良知良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已生效,现核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良枝良果”与引证商标“良知良果”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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