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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36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24:00关于第634236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61号
申请人:意大利伏尔甘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3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31760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等待实质审查中,其权利状态极不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对该图形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具体信息查询单、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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