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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924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25:33
OranSun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尚处续展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7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清酒;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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