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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539318A号“梦长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1: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18号
申请人: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伍云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33539318A号“梦长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长城CHANGCHENG及图”等商标经过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2522号“长城CHANGCHENG及图”商标、第3420818号“长城CHANGCHENG及图”商标、第1923170号“长城电器Creatw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是知晓申请人企业及其品牌存在的,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及抄袭、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企业简介;2、申请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6、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7、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8、商标许可使用合同;9、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组合、读音及含义明显不同,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多功能电锅、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气炊具、太阳能热水器、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梦长城”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认读文字“长城”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多功能电锅、风扇(空气调节)、空气调节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气炊具、太阳能热水器、水净化装置商品等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二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荣誉、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长城”商标在电扇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得以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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