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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95508号“KUD-40”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2: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828号
申请人:WD-40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鸿启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6295508号“KUD-40”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WD-40”防锈剂等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拥有了忠实的顾客,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为中国市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第761842号“WD-40”商标、第761843号“WD-40”商标、第12177157号“WD-4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经营者,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WD-40”,仍在多个类别上抢注近似商标,且曾因生产销售恶意抄袭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具有一定营销的包装装潢的系列商品受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依法查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复制模仿了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存在密切关联,允许注册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将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WD-40品牌相关介绍;
2、WD-40系列商标部分注册情况;
3、经销代理合同、经销协议、销售发票;
4、参展协议、广告宣传报道、费用统计及广告宣传照片;
5、媒体报道;
6、各平台销售和评价情况;
7、荣誉证书;
8、维权报道及相关裁定文书;
9、天然树脂漆、天然树脂涂料百度百科;
10、被申请人侵权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印刷油墨等商品上,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金属用防锈制剂、金属防锈制剂等商品上。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3件与本案争议商标标识相同商标和1件“KUD”商标,上述商标或被驳回注册申请,或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2件经异议程序部分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在临东市监处字[2020]15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生产商品标识“SM-40”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在其他条款中已有具体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防锈制剂、金属防锈制剂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形式及视觉效果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天然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用防锈制剂、漆等商品或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系密切。且据证据10及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围绕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申请了多件商标,且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生产销售部分商品包装装潢与申请人形似,被申请人上述行为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共存,相关公众容易对其各自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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