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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863504号“美少女战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4: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926号
申请人:东映动画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非梦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耀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29863504号“美少女战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美少女战士》是申请人1992年制作的动画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作品名称、人物角色形象的抄袭和复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二、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美少女战士Sailor Moon》漫画作品、动画片的介绍;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网站关于其控股子公司-东映动画企业有限公司的介绍;2010年7月30日申请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东映动画企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美少女战士系列动画片和电影周边产品营销权 电视转播权 影音录像带版权之许可协议》及中文译文;2012年2月10日申请人控股子公司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美少女战士》播放的《许可协议》及中文译文;2015年5月18日申请人与爱奇艺签署的内容流传输协议及中文译文;在爱奇艺官网搜索“美少女战士”的搜索结果;《美少女战士SAILOR MOON CRYSTAL》系列影片在爱奇艺网站播放的部分网页;2015年11月18日申请人控股子公司与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美少女战士》播放的《许可协议》及中文译文;《美少女战士》系列影片在豆瓣电影、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优酷视频播放的页面;《美少女战士》DVD光盘在淘宝销售的页面和商品介绍;《美少女战士》日文版蓝光光盘(第1-46集)的图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我国媒体和相关公众关于《美少女战士》系列动漫作品的评价;国家图书馆关于“SAILOR MOON”的检索报告;2015年1月22日申请人与万代株式会社签订的有关《美少女战士》商品化权的《国际销售许可协议-主协议》及中文译文;2017年3月28日申请人与北京漫漫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美少女战士CRYSTAL》商品化权的《国际销售许可协议-主协议》及中文译文;2017年8月8日申请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东映动画企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美少女战士 CRYSTAL》在东南亚地区商品化权的《许可协议》;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抢注其他商标及真正权利人的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处于相同领域,且知名作品名称权非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权益类型,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1类“化妆用具;眉刷”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首先,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美少女战士》作品内容的摹仿和抄袭,未侵犯其对动漫作品《美少女战士》享有的著作权,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对《美少女战士 SAILOR MOON》漫画作品和动画片的介绍、《美少女战士 SAILOR MOON》在视频网站的播放页面、《美少女战士SAILOR MOON》日文版蓝光光盘的图片、国家图书馆关于“SAILOR MOON”的检索报告、申请人与多家公司签订的商品化权的《国际销售许可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美少女战士SAILOR MOON”为申请人在先知名的漫画、动画名称,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益。争议商标“美少女战士”与申请人上述作品名称的中文部分文字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亦未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指定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正当利用了申请人知名漫画、动画“美少女战士 SAILOR MOON”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可能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美少女战士 SAILOR MOON”作品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化妆用具;眉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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