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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25387号“数字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90号
申请人:北京大甜绵白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25387号“数字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8008628号“数字猫”商标、第55424846号“数字熊猫”商标、第20261812号“数据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数字猫”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数字熊猫”、引证商标三文字“数据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芯片;带指纹识别的计算机化考勤钟;量具;电子公告牌;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导航仪器;智能手机;安全监控机器人;电子监控装置;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自动广告机;测量仪器;电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教学机器人;气体检测仪;实验室机器人;视听教学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电导体;传感器;3D眼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眼镜;游标卡尺;电子公告牌;无线电设备;声音传送装置;计量仪表;电子芯片;电导体”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微芯片;带指纹识别的计算机化考勤钟;量具;电子公告牌;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导航仪器;智能手机;安全监控机器人;电子监控装置;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自动广告机;测量仪器;电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教学机器人;气体检测仪;实验室机器人;视听教学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电导体;传感器;3D眼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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