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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05840号“吴猛红牛 Wu Meng Red Bu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7:24Bull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50号
申请人:湖北倡青立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墨兰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5840号“吴猛红牛 Wu Meng Red 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072号“红牛REDBULL及图”商标、第878073号“红牛REDBULL”商标、第1219609号“RED BULL 红牛”商标、第1289559号“红牛 RED BULL”商标、第4993420号“红牛”商标、第5033255号“红牛 RED BULL EXTRA及图”商标、第5033256号“红牛 RED BULL EXTRA及图”商标、第5033257号“红牛 RED BULL EXTRA”商标、第5033258号“红牛 RED BULL EXTRA”商标、第5035425号“RED BULL 红牛”商标、第11227129号“红牛”商标、国际注册第1436933号“红牛”商标、第723201号“RED BULL”商标、第5035427号“红牛 RED BULL”商标、第6993056号“RED BULL”商标、第6993058号“RED 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641378E号“RED BULL”商标(29类)、国际注册第641378E号“RED BULL”商标(30类)、第126458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83430AH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28359A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71408A号图形商标、第11227141号“红牛 RED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1422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图形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二至二十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至二十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图形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全部商品、第35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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