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510572号““哦吼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7: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473号
申请人:冯楷皓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享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0572号“哦吼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15749号“哦吼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57059号“哦吼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属无效商标,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395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2年6月20日第1796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无效宣告或驳回注册,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汉字“哦吼耶”构成,属于日常用语或口语,使用在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