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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75816号“READY 同济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8:2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27145号重审第000000378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莎莎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已注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27145号《READY 同济堂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37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1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美团、大众点评APP的搜索结果及用户评价截图,以及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经营有多家连锁药店。在案证据中多份《服务协议》、《营销宣传策划合作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多家公司进行商业合作,为其生产的药品等商品提供促销、宣传推广、咨询等服务,上述行为属于“推销(替他人)”服务的范畴。故综合考量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与“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故在案证据能够维持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上的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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