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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5846号“凯迪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0: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84号
申请人: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5846号“凯迪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161号“凯迪拉克”商标、第6418925号“凯迪拉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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