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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42864号“HEL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00号
申请人: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2864号“HEL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26987987号“HELIXES及图”商标、第55514801号“HELIX”商标、第59333464号“HELIX”商标、国际注册第1633918号“HELI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也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官网页面;产品目录、产品宣传册;申请人HELIX智联云相关材料;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已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对在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至本案审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HELIX”与引证商标二文字“HELIX”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修理和维护”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则引证商标四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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