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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76939号“晟朝宜家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50: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7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猎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比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76939号“晟朝宜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09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2809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20类“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晟朝宜家”品牌的淘宝搜索详情;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证据如下(编号续上,光盘):
2、“晟朝宜家”品牌的淘宝搜索详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交如发票、合同等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仅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杨大军于2014年12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2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6日。2021年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泉州市猎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本案申请人。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2月28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淘宝搜索详情并未体现出实际的商品销售情况,大部分均为产品介绍,在缺乏实际交易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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