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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60847号“NETSCOU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50: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97号
申请人:网寻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0847号“NETSCO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NETSCOUT”组成,系无含义英文词,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2、申请商标系对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上以“NETSCOUT”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打印件;2、牛津现代英汉双解大辞典中词条自“NET”起单词解释的复印件;3、在先案件判决书;4、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NETSCOUT”可译为“流量开关”,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计算机安全咨询等服务上,系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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