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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21314号“RUT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52:56关于国际注册第1421314号“RUT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03号
申请人:鲁泰克照明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314号“RU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8288号“RUTECH”商标、第8757386号“RUTECH”商标、第5890869号“RYTEC”商标、第4022616号“RYTEC”商标、第4022617号“RYTEC”商标、第4022615号“瑞泰科RYTEC”商标、第12201770号“RUTEC及图”商标、第16399985号“RYTEC”商标、第8757504号“RUTECH”商标、第13488339号“RUTECH”商标、第16400343号“RYTEC”商标、第20019009号“RUN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所有人联系共存事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十一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第6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金属型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9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气点火、调节和控制装置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LED灯和照明设备用ECG电子控制装置;灯用电镇流器;用于操作放电灯的电子镇流器;灯用镇流器;电子变压器;调光器(电);电气化导轨;电源装置;变流器;无线电接收器;无线电发射器;发射器;控制板;触敏输入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1类: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可以予以核准注册。
第19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建筑用非金属嵌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四至六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高度相近,商标共存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发光二极管(LED);LED灯和照明设备用ECG电子控制装置;灯用电镇流器;用于操作放电灯的电子镇流器;灯用镇流器;电子变压器;调光器(电);电气化导轨;电源装置;变流器;无线电接收器;无线电发射器;发射器;控制板;触敏输入装置”商品、第11类全部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19类、第35类、第42类全部商品和服务、第9类“电气点火、调节和控制装置和设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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