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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35727号“MF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54: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19号
申请人:历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35727号“MF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3159号“MFL”商标、第4689921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电线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31730号“MFI Headest”商标、第36944021号“MF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4173号“M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线圈”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数据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FI”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五由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五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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