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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4632号“JOINHAN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5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52号
申请人:杭州君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4632号“JOINH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65603号“携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游戏机;扑克牌;球拍;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塑料跑道;护膝(运动用品);钓具”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台球桌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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