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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8393号“BLACK STE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01: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654号
申请人:浙江黑罡锯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8393号“BLACK STE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BLACK STEEL”可译为“碳钢、黑钢”,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锯台(机器部件)等指定商品上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根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及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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