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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7074号“CHEER TES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0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71号
申请人:上海秦耀航空试验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轩(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7074号“CHEER TES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7245号“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47254号“启尔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70823号“曲悦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88989号“粤财汇CHEER.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179805号“曲悦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959718号“曲悦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分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CHEER”,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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