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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31353号“华老酒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0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05号
申请人:贵州腾王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1353号“华老酒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3833号“华老堂”商标、第54810449号“老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及各地市场走访可知,各引证商标在我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并不高,所以对各引证商标适用普通商标的保护规则,不宜过度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华老”,该词与引证商标二“老华”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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