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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22154号“212越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06: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466号
申请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2154号“212越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9765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270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2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571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1400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191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57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49051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2008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198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10324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1113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1546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244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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