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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5736号“高达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08: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56号
申请人:济南艾瑞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5736号“高达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亦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烈士姓名相联系,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高达素”指定使用在农业用杀菌剂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高达”为烈士名称,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高达”,指定使用在农业用杀菌剂等全部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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