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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2436号“DAYDREAM SCR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11:06关于国际注册第1672436号“DAYDREAM SCRE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79号
申请人:GRACE & FIRE IP PTY LTD AS TRUSTEE FOR THE GRACE & FIRE UNIT TRUST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2436号“DAYDREAM SC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0069号“白日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3499号“DAYDREA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546079号“DAYDREA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624948号“DAYDREA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该商标在第3类香料、芳香剂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该商标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包括洁面泡沫、卸妆油、去角质用品、化妆水、乳液、香精、保湿剂、凝胶、化妆油、面膜、磨砂膏、化妆水、喷雾、身体黄油、(化妆)粉、蜡、乳液、泡沫、肥皂、香膏、收敛剂、浸泡护理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油墨、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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