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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8555号“CHEMTRON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13: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71号
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8555号“CHEMTRO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9019号“CHEMTRONICS”商标、第19013639号“科恩托罗尼丝 CHEM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第59511240号“CHEMTRONICS”商标、第62284506号“CHEM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处于驳回复审的程序中,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集成电路用晶片”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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