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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99662号“蜜桂缘MIGU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1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74号
申请人:陕西蜜桂缘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99662号“蜜桂缘MIGU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9430号“蜜桂园MIGUIYUAN及图”商标、第48327979号“蜜桂源”商标、第34713707号图形商标、第15611529号图形商标、第8300241号“沟子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多个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含义不易区分;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构图元素、视觉效果、表现事物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杨夏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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