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507557号“NEWBRID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24: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20号
申请人:泰润资本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07557号“NEWBRI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42890号“新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70237号“新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179767号“新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836861号“奕桥 BRIDGE LOU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846626号“奕桥 BRIDGE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857040号“奕桥 BRIDGE 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861255号“奕桥 BRIDGE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撤回了对该枚商标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三至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4、引证商标四至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至七的英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