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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427762号“Kitamu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27: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44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北村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陈旭俊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33427762号“Kitamu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Kitamura”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的商品与申请人或日本产地相关,从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二、申请人“Kitamura”商标在中国进行了大量使用,其知名度及美誉度也得到了中国消费者的认可。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Kitamura”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不仅抄袭、摹仿和抢注申请人商标,还多次抢注其他国外公司知名品牌,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站信息;
2、申请人部分门店图片;
3、媒体杂志关于申请人“Kitamura”品牌及包包的宣传内容;
4、申请人“Kitamura”商标在日本的注册信息;
5、其他商标相关信息;
6、“Kitamura”品牌包装袋实物图片;
7、“Kitamura”品牌在国外平台上的信息及评价;
8、小红书、微博平台的部分宣传内容截图;
9、“Kitamura”在百度的部分检索信息;
10、申请人“Kitamura”包包在淘宝网及申请人官网的销售信息;
11、日本律所就侵权问题与中国律所咨询的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Kitamura”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Kitamura”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产品标签实物。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单肩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杂志宣传材料、“Kitamura”商标在日本的注册信息、小红书和微博平台的部分宣传内容截图、申请人“Kitamura”包包在淘宝网及申请人官网的销售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Kitamura”商标已在日本注册,申请人的“Kitamura”品牌手提包产品已通过淘宝全球购、代购等途径流通入中国境内,且申请人的“Kitamura”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日本及中国已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申请人“Kitamura”商标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Kitamura”商标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单肩包、手提包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Kitamura”品牌所涉及的手提包等商品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使用场所等方面相近或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案亦未对争议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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