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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6041号“Gin Mas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29: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64号
申请人:武运平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6041号“Gin Ma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3149号“ma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Mask”,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Gin”具有“杜松子酒”的含义,若将其使用在威士忌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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