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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21179号“FRIMAB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36: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41号
申请人:特蕾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1179号“FRIMAB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60189号“FB FABRIL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群体中获得一定认可,通过使用使商标显著性得到提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易使消费者识别为“FB”,与引证商标经过一定设计的显著识别部分“FB”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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