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71704号“两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39: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58号
申请人:张俪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1704号“两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6618号“两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32276号“两山清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910401号“两山-分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901875号“两山-分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318787号“两山人家LIANGSHAN RE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188393号“两山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933337号“两山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827990A号“两山紫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字形,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和显著性,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并非不具备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两山”,与引证商标一“两山”、引证商标二“两山清泉”、引证商标三、四“两山-分享”、引证商标六“两山源”、引证商标七“两山源”、引证商标八“两山紫笋”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含水果的牛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