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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51047号“金鼎威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2: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0878号重审第0000004826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鼎威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0878号《金鼎威视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3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由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仅有一字之差,二者在呼叫及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原告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故诉争商标在“无线电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当事人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引证商标一、二被撤销的事实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故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7993号“金石威视”商标、第10735178号“金工威视 KING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荧光屏、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天线、电子信号发射机、网络通讯设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无线电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金鼎威视”与引证商标一“金石威视”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无线电设备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无线电设备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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