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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2053号“稻谷 DUL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30号
申请人:北京安通纵横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钲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2053号“稻谷 DU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8213号“金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49515号“金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3018号“DOUL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66465号“Dal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11123317号“东顿 DONTON 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78653号“dul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083359号“DU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对“粉扑收纳架”商品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稻谷”与引证商标一、二“金稻谷”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ULTON”与引证商标三“DOULTON”、引证商标四“Dalton”、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dulgon”、引证商标七“DUTON”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粉扑收纳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粉扑收纳架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化妆用棉花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粉扑收纳架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粉扑收纳架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非贵重金属制家用容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粉扑收纳架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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